2008年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
报考所在市县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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报考卡卡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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姓 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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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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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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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琼入户
年 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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曾用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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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时入
党、团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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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份证
号 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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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习或
工作单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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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何
职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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户籍所在
地派出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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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亲姓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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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单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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户籍所在
地派出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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母亲姓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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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单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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户籍所在
地派出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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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时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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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
人
自
我
评
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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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栏目由考生本人填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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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栏目由学校或单位填写 |
思想
政治
学习
工作
表现 |
学校或单位负责人签名: 2008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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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
同意
报考
审查
意见 |
(学校或单位盖章) 2008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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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 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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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明:
1.此表供往届考生使用。
2.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。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(在校补习的往届生由补习学校,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其户籍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)负责对考生的政治态度、思想品德进行全面鉴定,并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。对受过违纪处分或依法受过处罚的考生,鉴定单位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、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后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,并对其真实性负责。
3.市县招生办对鉴定结论为“不合格”的考生材料要进行复查,将复查意见填写在“备注”栏内,并加盖公章。